什么是证券欺诈
  • 2023-02-21
  
问题解答
  证券欺诈是指证券经营机构、证券登记、清算机构及证券发行人或者发行代理人等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以及其他违背客户真实意愿、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证券欺诈行为违背诚实信用,破坏证券市场运行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扭曲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机制,严重分割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因而为各国立法所禁止。
  证券欺诈的构成
  根据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证券欺诈的构成应包括这样几个要件:行为人的过错,受害人的损失,行为人的过错与受害人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1、行为人的过错
  在证券市场,能够实施证券欺诈行为的主体很多,既可以是普通主体,也可能是特殊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能是法人或单位。如内幕交易的交易人,违反信息披露制度作虚假陈述的上市公司管理人员、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混合交易、信用交易的证券商,滥用资金优势、操纵市场的炒股大户和机构投资者,甚至还有掌握证券监管权力、收受贿赂或滥用职权的国家证券监管机关的工作人员。
  2、受害人的损失
  证券欺诈行为的受害者包括在证券发行和交易市场中投资的投资人、原始证券持有者、通过某种方式继受证券的继受者。由于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的特点,证券欺诈的受害人具有广泛性和不确定性,相对资源优势的行为人而言,证券欺诈的受害者则是资源劣势的人。这些人当然并不局限于普通投资者,也可能是受损失的公司、被欺诈的无辜的资金大户、从事正常交易的证券商等任何证券主体,但毫无疑问普通投资者的人数最多、损失最大。当然,这里所说受害人的损失,是指受害人财产上的损失,一般不包括精神上、名义上的损失,这是证券欺诈这类侵权行为的特点,也是受害人追究加害人民事责任的原因和证据。
  3、因果关系问题
  从因果关系出发,只有行为人的行为直接造成了投资者的财产损失,才能构成证券欺诈,因为任何一种证券违法犯罪行为最终都会导致投资者利益的损失,所以,不能把那些间接引起投资者损失的行为以至把所有的证券违法犯罪都视为证券欺诈,都追究其民事责任。某些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虽被法律所禁止,并被行政或刑事处罚,但这种行为并未对其他投资者造成直接的财产损失,则不构成证券欺诈行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法律明文规定不得持有股票或买卖股票的人持有或买卖股票,法律禁止的证券商的融资融券行为。显然并非所有的证券违法犯罪行为都是证券欺诈行为,证券欺诈与证券违法犯罪的关系是交叉涵盖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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